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医院管理 >>院务公开 >>医院规章 >> 正文

院务公开

医院规章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字号:
+-14

门、急诊管理办法:

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二、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会保障卡进行查验。


三、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如住院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及规定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 肝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住院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办法及规定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潞河医院

                                     2013年8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