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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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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社会救助对象包含哪些群体?

  本市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统称为社会救助对象。

  34.社会救助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

  社会救助对象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享受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等相关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可享受医疗费用减免。

  因病需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凭乡镇(街道)社保所出具的《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可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减免押金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救助政策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缴纳实际负担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35.哪些社会救助对象可减免哪些医疗费用?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36.为配合本次医改,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作出哪些调整?

  一是将门诊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000元调整到6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除外)。

  二是将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度参照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三是将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四是将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

  五是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执行,即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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