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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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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工伤患者在未取得工伤证以前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在未取得工伤证以前应按工伤支付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全额支付,到所在单位报销。

    问:工伤患者在取得工伤证后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办理住院时需交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出院后按工伤保险报销,患者只需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出院后自病历送达住院处之日起一周左右可结账(法定假日出外,特殊情况电话联系)。

    问:工伤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如何报销?

    答:工伤患者在门诊就医需用医保处方,有社保卡的患者无需用社保卡交费,直接持处方或检查治疗单据交费,底方需要到门诊大厅医保办公室咨询窗口加盖工伤章。门诊的费用由患者全额交纳,回所在单位报销。

    问:工伤患者凭工伤证是否可以到任何医疗机构就医?

    答:工伤患者就医应当在自己指定的医院就医,在工伤证登记的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必须有指定医院的转诊单,方可报销。

   当遇紧急情况不能直接到指定医院就医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院急诊就医,费用由患者全额交纳,回所在单位报销。

    问:工伤患者在取得工伤证以后,是否可以报销任何医疗费用?

    答:工伤患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只有符合工伤认定部位或职业病名称的费用方可按工伤报销;且治疗工伤的药品和材料应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才能报销。

    问:工伤患者是否治疗任何疾病都能按工伤报销?

    答:工伤患者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问:工伤病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如何办理?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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